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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二十五
2022-09-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60.协助采购人公告政府工作报告采购合同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明确,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61.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都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进一步规定了验收工作内容。如,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另外,还要完善验收方式以及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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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二十四
2022-09-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58.协助采购人及时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其第四十六还指出,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另外,《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59.做好中标(成交)人放弃中标(成交)的后续工作 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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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今日秋分 “平分秋色”这天别忘做“竖蛋”试验
2022-09-23水母网9月23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刘晋)秋分,是二十四节气之第十六个节气,秋季第四个节气。这天太阳几乎直射地球赤道,全球各地昼夜等长。“分”即为“平分”“半”的意思,除了指昼夜平分外,还有一层意思是平分了秋季。《春秋繁露·阴阳出入上下篇》中说:“秋分者,阴阳相半也,故昼夜均而寒暑平。”这天正好在秋季90天的中间,有着“平分秋色”的意思,所以叫“秋分”。秋分过后,白天渐短,夜晚渐长。 很多人并不知道,秋分曾是传统的“祭月节”,但由于每年这天不一定都有圆月,所以就将“祭月节”由“秋分”调至了农历八月十五日。[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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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第三届中国国际文化旅游博览会上感受“烟台味道”
2022-09-16聚焦现代创意与时尚元素、推介展演与沉浸体验相结合的亮点,烟台以“烟台,让世界微醺”的全新主题亮相。展区内推出的“手造传承”“八仙文创”“动物世界”“微醺烟台”“创意生活”“文化展演”“互动体验”等七大板块20多个参展项目,展示了烟台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思路、新成就。[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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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二十三
2022-09-0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56.某些情形下应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磋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的三种情形,即,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57.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对此,87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74号令第二十条和《磋商办法》第三十一条还作了细化规定。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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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绿色建筑
2022-09-09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升,与此同时,人们对自身的居住环境也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随着自然资源的不断消耗,能源短缺、环境污染逐步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问题,人们越来越重视环保与绿色。因此,近年来绿色建筑的概念也被人们所接受和普及,相对漫长的建筑工程的全寿命周期,其施工期是比较短的,但同时该时期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作用却是十分突出的。而绿色施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能源节约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也是现代建筑施工的发展趋势,我认为提升绿色施工有以下几点措施: 1、在建筑行业中大力宣传环保意识:绿色施工管理在我国实施效果不佳,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建筑企业缺乏环保意识,并不了解绿色管理的重要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行业环保意识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专人到建筑企业进行相关义务和知识的讲解,提升他们的认识和环保意识。同时,教授建筑企业施工人员学习绿色施工方式,要求他们将绿色施工管理实施到实际工作中。 2、目标细致划分,加强组织管理:在绿色施工管理中首先要明确总体目标,并且将目标进行细化,将任务分配给各个组织,并建立、完善相应的奖惩体系。同时在施工中应进行生产目标的分阶段考核,从而有效的实现全面控制。 3、加强绿色施工的应用,促进绿色施工管理:绿色施工技术是指在传统的各种施工技术中贯彻清洁生产和减物质化等绿色理念,使之体现在传统的施工技术、工艺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加强绿色施工技术的应用是绿色施工管理的重点内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绿色施工管理的发展。 综上所述,绿色施工是未来建筑施工管理的发展方向,符合当前我国资源节约型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要求。但是,绿色施工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要实施好绿色施工管理不是光靠某一方的力量就能够实现的,它需要施工单位、项目业主、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将这个适应现代化发展的理念付诸实践中,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建筑工程的发展朝着绿色、健康、环保与节能方向稳步前进。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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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走在前、开新局”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芝罘区专场
2022-09-08水母网9月8日讯(记者 张奕 范祖康摄影报道)9月8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走在前、开新局”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芝罘区专场——锚定“一核突破”战略目标,全面打造“最生态、最宜居、最便利”的现代化国际滨海强区,芝罘区委副书记、区长宋军委介绍芝罘区“一核突破”工作开展情况。 上半年,芝罘区在列入市级重点调度的12项主要经济指标中,7项排名全市前3,其中,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6亿元,增速高于全市平均3.2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44.4亿元,稳居全市第1;外贸进出口114.8亿元,同比增长32.1%;规上服务业营收增长41.5%,超出市级引导性目标29.5个百分点,排名全市第2;建筑业总产值192.57亿元,位居全市第1;商品房网签备案面积45.58万平方米,位居全市第2;房地产业开发投资74.26亿元,位居全市第2。这些指标反映出芝罘经济基础持续巩固,发展态势持续向好。 烟台是全国首批21个城市更新试点城市,芝罘区是全市“一核突破”的承载地、城市更新的主战场。为此,芝罘区聚焦北部滨海黄金海岸带、夹河东岸生态景观带和老城区“两带一核”开发建设,坚持规划、征迁、招引、融资“四同步”,形成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中心城区功能品质持续优化。 芝罘区提档升级激发产业活力、经济发展取得新突破。19个10亿元以上项目成功签约,其中,注册资本228亿元的国电投清洁能源研发中心落户海上世界,是芝罘区历史上落户单体最大的项目,也是全市上半年四个百亿级招引落户项目之一。 芝罘区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激发市场活力重要手段,深入开展服务企业专员制度,累计走访企业1600余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400余个。注重人才引育,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全域布局”,启动深蓝国际人才交流中心、1861 蔚蓝人才公寓等项目建设,目前已拥有人才公寓2200余套,超前超量完成市级“三年归集1100套人才公寓” 目标任务,以“安居”带动“乐业”,引进硕士以上420余人。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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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二十二
2022-09-0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53.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指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应注意,这应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 54.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同样,这应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 55.不得通过样品检测和考察供应商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磋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还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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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二十一
2022-08-2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51.在法定期限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另外,87号令第六十八条、74号令第三十六条和《磋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 52.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并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询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87号令第六十九条 、74号令第十八条、《磋商办法》第二十九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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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优化营商环境|芝罘区:以政策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2022-08-19水母网8月19日讯(芝罘融媒记者 郑秀杰 通讯员 永涛 由伟)为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企业工作质量,近日,区科技局在烟台新旧动能转换研究院举办惠企科技政策宣讲活动,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解决科技领域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促进发挥资源优势,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弱到强、发展壮大。活动中区科技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详细讲解技术合同的定义、类别、登记规则等内容,介绍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营业项目的最新税费改革情况和相关优惠政策,现场操作演示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的网上登记操作流程,对技术合同登记过程中企业容易遇到的普遍性问题现场逐一进行解答。 加速企业科技转型,依靠科技创新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区科技局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备案及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等相关科技政策,向企业介绍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高企的优惠政策、高企认定的必要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的条件等相关内容,并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