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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向“奇葩证明”说再见
2023-02-03无证明办营业执照,医保票据从“纸间”到“指尖”,“电子亮证”逛景区,临期证照“整点预报”,居民“零跑动”办电,电子身份证亮证入住酒店……数据赋能之下,群众在烟台办理业务有了“绿色通道”。 昨日,记者从烟台市大数据局获悉,自去年8月10日、9月20日我市先后印发《烟台市2022年打造“无证明城市”行动方案》《“减证便民”工作实施方案》后,全市共取消证明事项185项,4000多个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实现证照“免提交”,我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化应用等领域多点开花。 打通堵点“减证便民”[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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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我国房地产行业现状及房产企业高杠杆的成因分析
2023-02-03房地产行业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时期,企业对国内贷款这一筹资方式越来越依赖,同时又不注意自身利润结存的资金缺乏问题,最终导致企业杠杆水平的提高,杠杆率提高又直接增大了企业的再融资难度,若没有持续的利润留存,就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机制。因此,缺乏足够的自筹资金,内源性资金占资金来源比重不高,是我国房地产行业杠杆率高的关键原因之一。[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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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财政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2023-01-13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财政部制定《办法》的背景情况。 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升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促进小额零星采购效率和规范的有机统一,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办法》。 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大量单次采购金额小、不同采购主体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需求,例如,采购计算机软件、汽车维修和加油等。这类采购不同于单一项目采购,难以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目前一般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来实施。这种做法为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供了便利,但也因缺乏专门的制度规范,暴露出一些问题,社会多有反映。比如,有的以资格入围方式选定供应商,造成市场分割,影响公平竞争;有的搞政府采购专供产品,采购价格远超市场价;还有的在设备采购中以本机低价入围,后续耗材价格却远超市场价格。因此,《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管理制度,以期从根本上系统性解决相关问题,构筑长效机制。考虑到在实践中小额零星采购遇到的问题可能比较多,框架协议采购又是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为稳步推进相关工作,我们将《办法》定为暂行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再作进一步完善。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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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值得提倡和推广
2023-01-06“面对学科类培训机构锐减、学校课后服务资源缺乏,民办学校总量压缩、优质教育资源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局面,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不失为一个机制的创新,值得提倡和推广。” 国内外政府对购买教育服务均有所探索,并对教育发展起到显著的作用。以购买整体学校教育服务(委托管理)为例,法国的“合约学校”、美国的“特许学校”、英国的“教育行动区”计划、哥伦比亚的“租借学校”等。美国的“特许学校”在性质上是公立学校,政府根据当地学生的生均教育经费为特许学校管理者提供办学经费,对教育服务进行购买。但又具有很多与私立学校相似的特征,比如,在课程设置、教学进度、资金使用、教师招聘、学生培养、日程计划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 深化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继续扩大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内容。比如,在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可以更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当前,中央提出教育高质量发展,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金融机构等为地方政府提供教育基础设施,包括学校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更新、研学基地建设等,此举可以快速且大面积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此外,购买教育评估、教师培训、课后管理、人才招聘、组织变革、课程建设等服务,在浙江、上海等地已经积攒了不少经验,应该大力推广。 二是推动购买教育服务由非竞争性转向竞争性。,由于部分区域内的社会教育机构太少,无法有效展开竞争,因此,在某些购买教育服务项目的过程中,政府直接与社会教育机构进行定向的协商与签约,并没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购买服务。他建议,应该加大购买教育服务中的竞争性,进一步提升购买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三是完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流程。在购买程序方面,应建立完备的流程环节。比如,确认购买内容—公示—竞争或谈判—签订合同—公布结果—评估—政府付款—审计。此外,要建立购买教育服务的过程评估与监管制度,委托第三方对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社会教育机构及其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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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入选省级示范步行街
2023-01-06水母网1月6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钟嘉琳)日前,省商务厅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出五条省级示范步行街,芝罘区朝阳街成功入选,这是烟台市唯一一条省级示范步行街。 朝阳街以发掘烟台当地历史文脉、体现“城市之魂、文化之根”为主线,以“一体化规划、一体化建设、一体化运营”总体思路统筹推进。朝阳街区2020年开始打造,通过创意再造、体系重塑及整合提升,计划在3至5年内构建“核心景区+集散地+目的地”的具有标志意义和鲜明特色的山东文旅新高地、烟台旅游新地标。 下一步,芝罘区商务局将继续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足存量、提档升级,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总体思路,指导街区优化环境、提升档次、丰富业态、完善功能,进一步提升街区环境品质,带动步行街与周边资源有机融合、良性互动,形成错落有致的城市商业布局,达到聚人气、提活力、扩消费和繁荣商圈的目的。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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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三十七
2022-12-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39.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对此,87号令第四十五条还细化了评标工作的具体内容,如,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宣布评标纪律;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等等。 40.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应严格保密,87号令第六十六条、74号令第六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均有相关规定。 41.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 8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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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三十六
2022-12-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75.做好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指出,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各项文件也有不同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87号令规定不得开标。其第四十三条还指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另外,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对于竞争性磋商项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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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22-12
居家隔离健康管理小贴士!
2022-12-09目前,随着新冠病毒的变异、疫苗接种的普及、防控经验的积累,奥密克戎导致的重症率极低。针对新冠病毒相关人员居家隔离健康管理,特提示如下: 一、居家管理要配合。 居家隔离者要主动配合社区(村)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居家隔离各项规定,除接受诊疗随访和核酸检测外,坚决做到不外出,谢绝一切探访。同住人应做好个人防护,一并遵守居家隔离健康管理相关要求。 二、居家条件要满足。 居家隔离者应单独居住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房间内配备体温计、纸巾、N95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带盖垃圾桶等。 三、生活起居重细节。 居家隔离者衣物、床单、毛巾等用品与他人分开存放、分开洗涤。单独使用餐具。各居室应关闭房门独立开窗通风,每日上、下午至少一次,每次30分钟以上。 四、垃圾处理要稳妥。 垃圾要用双层塑料袋装好并扎紧袋口,避免出现遗洒,并对其外表面和封口处消毒后,放至门口指定位置,由专人处置。 五、卫生间使用要科学。 坐便器冲水时,先盖马桶盖再冲水。卫生间、厨房的干湿地漏均需要每天定时注水,注水后盖上盖子,再用注水的塑料袋压住地漏,或采用硅胶垫等封堵。 六、阳性感染者要防护。 阳性感染者进入家中公共区域应规范佩戴N95口罩。同住人与阳性感染者接触时,或处理其污染物及污染物体表面时,应当做好自我防护,佩戴N95口罩、一次性手套,与其保持1米以上距离,做好手卫生消毒。 七、健康监测要按时。 积极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做好远程问诊、症状监测、抗原自测和核酸检测,并按时上报症状及抗原自测结果。 八、自我用药要对症。 居家隔离期间,如出现发热、头痛、咽痛、咽干、咳嗽、咳痰、鼻塞流涕等症状时,可在社区医生的指导下,服用药物帮助缓解症状。 九、病情加重可就医。 居家隔离期间,出现呼吸困难或气短,药物治疗后仍然持续发烧,原有基础病明显加重,儿童腹泻、呕吐,孕产妇胎动异常等,请及时与社区(村)工作人员联系,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由社区(村)工作人员联系车辆闭环转至医院诊治。 十、解除隔离有条件。 居家治疗人员如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隔离第6天起每天1次核酸检测,连续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Ct值≥35(两次检测间隔大于24小时),可结束居家隔离,恢复正常生活。密切接触者实行5天居家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疫情防控需要全社会同心、同向、同行,离不开每一位居民的参与、理解、支持和配合,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既是对自己负责,又是对身边人负责,更是对整个社会负责!让我们共同携手,共享健康生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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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三十五
2022-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73.某些情形下应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磋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的三种情形,即,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74.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对此,87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74号令第二十条和《磋商办法》第三十一条还作了细化规定。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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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三十四
2022-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71.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87号令第六十五条明确,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2.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69号文指出,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另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