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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三十三
2022-1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70.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另外,《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也有相关要求。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参与主体,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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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三十二
2022-1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72.“禁赛”后应依法处理好项目的接续工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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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共青团烟台市房地产行业工作委员会顺利成立
2022-11-18水母网讯(通讯员 张玉华)11月15日上午,共青团烟台市房地产行业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顺利召开。团市委副书记盖乾,市住建局副县级干部、三级调研员高美凤,市住建局团委书记郎咸山,市房地产业协会党支部书记王光,以及市房地产业协会和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部分会员单位青年代表们参加了会议。[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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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2022年“烟台市民健康保”5大优化调整
2022-11-11水母网11月11日(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烟台市民健康保”发布2022年1月1日生效保单的调整优化方案,符合条件的参保人近期个人医保金融账户或将收到拨付款。 与原保障相比,产品升级后,赔付起付线进一步下调,理赔门槛进一步降低,保障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广大参保人带来更实际、更可靠的惠民保障。具体有“四大利好”。 利好一——大幅降低赔付起付线 责任一“医保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保险金”的起付线由2万元降低至1.6万元;责任二“医保范围外住院药品及耗材费用保险金”的起付线由2万元降低至1.6万元;责任三“特定高额药品保险金”的起付线由2万元降低至1.6万元。需要提醒各位参保人员,责任一、责任二、责任三的起付线仍实行单独计算。[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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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三十一
2022-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70.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另外,《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也有相关要求。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参与主体,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1.不得泄露标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可见,标底的重要性。但要注意的是,依据87号令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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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聚焦二十大丨走过党代表通道:凝心聚力 再启新程
2022-11-0410月22日党的二十大闭幕会后,22位来自各行各业的代表走上“党代表通道”,接受了中外媒体采访。不少代表在通道边,就已经讨论起下一步的新“工作”。他们也向记者表达了凝心聚力,再启新程的信心。 大会结束后,22位党代表到达会场前方的通道,他们将在这里接受中外记者的采访。不少代表身着工装,航空蓝、石油红,为采访活动带来了别样的色彩。[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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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体量大、进度快、结构优,山东投资发力稳增长
2022-11-04前三季度,山东经济运行延续了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的良好态势。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投资的表现功不可没。数据显示,山东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5%,高于全国0.6个百分点,继续发挥了在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 具体来看,前三季度山东投资呈现出三大明显的特征—— 投资体量大。今年年初,山东聚焦“十大扩需求”行动,谋划确定省级重点项目2000个,比2021年增加400个,年度计划投资规模提高近20%。之后,山东又对省级重点项目优化调整,项目总数达到2300个,年度计划投资7425亿元,分别较年初增加300个和1630亿元,均创历年新高。随着时间的推移,山东还在不断谋划推进增量项目,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 进展速度快。省级重点项目中实施类项目完成投资8018.4亿元,超年度投资计划6.9个百分点。在省级重点项目的引领示范和支撑带动下,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2.83万亿元,达到时序进度的100.7%,提前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投资结构优。“四新”经济投资增长13.4%、高于整体6.9个百分点,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为53.4%,同比提高3.2个百分点;制造业投资增长15.1%,对投资增长贡献率达60%,其中制造业民间投资增长14.1%。今天的投资结构就明天的产业结构,投资结构持续优化,将助推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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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二十九
2022-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67.处理好质疑项目的后续工作 参照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8.协助处理好政府采购投诉与举报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据此应协助做好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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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
烟台奋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国际滨海城市
2022-10-28一路栉风沐雨,十年春华秋实。山东省烟台市地区生产总值从2012年的5009亿元增至2021年的8712亿元;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投资占比达67%,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达58.3%;市场主体达102.5万户、增长近4倍;累计改造棚户区20万套、老旧小区33.5万户,惠及百万群众……一组组坚实数据、一个个发展亮点、一幕幕动人图景,描绘出烟台十年奋进的壮美画卷。 十年来,烟台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取得新成就。面向未来,烟台将朝着“奋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新时代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既定目标苦干实干,勇毅前行。[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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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二十八
2022-1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65.及时作出质疑答复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明确,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三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综上,代理机构应就采购人委托范围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但这里要注意一个时间问题,即,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时间。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6.不得拒收法定期限内的质疑函 94号令第十三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依据94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