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1 09:21:00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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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36.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87号令第四十四条指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7.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或选定评审专家)
抽取或选定评审专家是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具体可参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74号令第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以及87号令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38.依法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