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30 15:22:00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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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21.公告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实施条例》第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2.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87号令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23.提供招标、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的提供有一定的时限要求,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提供时间也有差别。具体可参见《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磋商办法》第十条以及87号令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