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十二)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采购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擅自终止投标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七)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九)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第七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以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
(一)低于成本报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擅自将政府采购合同分包的。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