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当完整、明确,主要包括:
(一)采购标的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二)采购标的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性能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标志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执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其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采购人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投标人。采购人随机抽取投标人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的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