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建议。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等。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内部控制,采购文件编制与评审、合同签订与验收等采购执行岗位应当相互分离,采购组织与内部审批、询问答复与质疑答复等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相互监督,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