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1 09:00:00
由笔误引发的小问题和大麻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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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合同签订时对错误进行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该条款适用于已开始履行的合同。对于正在签订的合同,87号令第七十一条要求,“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据此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内容,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但不能是实质性的修改。
开篇案例中的笔误情况,当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将型号更改成正确的型号,既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没有损害采购人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理论上可行。但基于监督、审计视角,仍然存在疑问,这个笔误算不算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供应商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供应商有没有可能在合同履行阶段更换产品从而实现其不正当商业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合同签订修正错误,相关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但关键是需要判定修改的内容是否属于实质性的内容。在现行制度下,除了常识判断,重要的是寻求财政部门的认可,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论证,意见供财政部门参考,得到认可后还要将结果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之后当事人方可履行合同。
总之,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开标一览表中争议的笔误,最稳妥的做法当然是汇报财政部门由其进行错误纠正。笔者还认为,如果能在一些相对简单、容易判断的问题上,赋予采购人一定的纠错或改正权利,在发现问题后按照其内控制度启动纠正程序,能很大程度上减少行政成本,提升项目质量。毕竟在现行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下,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想通过自身行为颠倒黑白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提高采购效率是更值得关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