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敬业、和谐、创新、精品

INTEGRITY, DEDICATION, HARMONY, INNOVATION AND QUALITY

时间2023-11-04 09:06:00

由笔误引发的小问题和大麻烦之二

【点击量:992

在评标结束后,还可以启动澄清程序吗?

87号令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启动澄清程序,仅适用于评标过程。在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包括质疑答复和投诉调查配合、特定情形下的重新评审、采购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在开篇案例中,医院审计部门发现的型号错误问题,既不符合法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也没有质疑答复的配合前提。因此,就不存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笔误进行澄清的法定可能。

在实践中,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发现关于评审环节的问题,颇为常见,比如,分项报价内容未涵盖全部采购需求(缺项)、中标人价格远低于其他投标人价格可能影响履约等。面对此类问题,不仅不能在评审结束后组织评标委员会开个会讨论予以解决,就连在评标环节是否可以启动澄清程序都需要专家谨慎对待,因为某些事项可能涉及实质性改变投标内容。而类似表述不一致、文字错误、含义不明确有歧义等问题,若评标委员会没有在评审环节启动澄清程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同样也不能在评审结束后想当然地组织评标委员会通过复评复议等会议模式实现澄清并修正错误的目的。

采购人是否有权对错误进行纠正?

专家的评审错误可以通过法定渠道进行改正,包括重新评审、协助答复质疑,但两者都匹配相适应的范围,超出范围则可能会被定义为违法修改评标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87号令都涉及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专家)出现不当行为的处理办法,对此类行为的纠正权利均在财政部门。采购人并没有权利要求专家对其错误进行纠正,更不能对发现的错误自行改正。

在本文开篇的案例中,通过基本常识判断以及相关当事人证明,也许可以得出中标供应商开标一览表存在笔误的结论,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允许采购人就该笔误实施改正,也不能对专家应澄清而未澄清的事项进行纠正。基于监督、审计的角度,难免还会存在一些疑问,比如,谁来证明厂家真的没有生产OX-5型号的产品,DX-5型号的产品是否满足要求,产品价格是否合理,中标供应商有没有可能通过低价型号的产品实现合同履约。这些问题,采购人也许有能力回答,但却无权限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