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时代招标投标工作的新使命(一)
对招标制度变革的几点建议
对比研究中外招投标制度,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有着自有的鲜明特点,法律调整范围比任何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范围、内容都要广泛得多,这是由我国经济所有制的特点所决定的。尽管国家在实施多项举措促进民间投资,但目前的推进尚不足以完成政府融资新渠道这一“任务”。按照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仍将占主导地位,包括政府消费在经济生活中仍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分类指导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同的实施主体
在现有的招标制度中,我国实际上是采用一个招投标程序和一个评判标准来规范、管理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采购,而且评价标准是以价格为核心的,这显然不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必须做出修改。目前学术界有观点认为,要调整《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即缩小强制招标的范围。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因为这必将导致大量的采购活动无法可依和管理缺失。为此,笔者建议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政府和企业两个不同实施主体进行分类指导。其中,依照世界惯例,对于政府消费以及使用纳税人的钱进行的采购,仍然坚持原有的法律程序和评判标准;对于企业主体的采购,在程序上应更加简捷方便,在评标方法上要更加关注质量和效率,并在评判标准中加入绿色、环保、创新和可持续等内容,淡化价格因素。
此前,很多地方和行业在《招标投标法》规定之外,增加了大量的审批程序,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效率和招标人的自主权,导致现有招标制度没有真正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而是成为全世界最复杂的制度,并带来了成本的大幅上升。国家也在三令五申地要求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审批环节。因此,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各级政府在招投标活动管理中的越位和缺位问题,亟需出台措施,清理没有法律依据的各项审批、进场和备案制度以及流程,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步伐。
(二)回归评标委员会的咨询地位,将决策权交还业主
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内连接需求,对外连接供给,可它却是一个松散的组织,目前的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首先,招标人参与评标过程的权利被弱化。招标人必须接受评标专家出具的评标结果,只有被动承担风险的义务。其次,评标委员会越位决策的现象经常存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受法定定标规定的约束,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名。第三,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承担的责任是个人责任,也就说其只有权利,却不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消除这种权利、责任与义务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值得认真研究。此外,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合格,也缺乏判断考核的程序和标准,更没有终止或者解散的明确规定。
为保证评标结果的供给质量,应让评标专家回归咨询职能的本位。在具体评标工作中,可以增加评标委员会只出具咨询报告、中标候选人名单不做排序等规定,把决策权归还业主,让业主有更多的供方可选择,让业主为项目承担最终责任,这与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中“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担风险”的规定也相一致。
(三)“互联网+”招标投标是多路径实现供给侧改革的迫切需要
从国际采购的趋势来看,电子化是改革的方向。过去,在供给结构不平衡的情况下,供给抑制表现出最大的特点是供给信息不对称和供给不充分,最终导致采购效率低下、采购成本提高。所以,互联网与招标投标的深度融合,成为多路径实现供给侧改革的迫切需要。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招标投标将无缝对接供需双方,解决信息不对称这一瓶颈问题,让招标方掌握市场,让投标方了解需求。同时,也使得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的手段能够迅速占领市场。因此,当前大力发展电子招投标,是供给侧改革落地生根的推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