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倾向性的“佛系”招标应当被鼓励吗
“‘要求服务机构位于成都’,这一采购需求,是倾向性条款,不能写进招标文件。”某日,成都市某机关单位负责采购工作的张先生在沟通招标文件相关事项时,被告知对供应商的“地域限制”不能写进招标文件。张先生为此感到困惑:“难道在为单位进行采购时,只能‘佛系’招标,不能提出需求?哪些需求
属于倾向性、歧视性条款?合理的需求又该如何提出?”
哪些采购需求是“红线”,不能踩?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产生质疑、投诉的状况大多因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中的“非歧视性审查”条款,应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所以,采购人张先生提出的“要求服务机构位于成都”,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地域限制,应视为踩了“红线”。
哪些采购倾向是合法合理的?
其实,每个人买东西都会有自己的倾向性、偏好性。而且在买东西之前,内心对于买什么东西都有较明确的指向,比如,是要买动物奶油蛋糕还是买植物奶油蛋糕,都是根据自已口袋里的钱和内心的需求而定的。
其实,采购人有倾向性很正常,就看这个倾向性是否能依法依规去实现。
政府采购行为具有双重性,采购人一方面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能,而另一方面,在采购交易中,作为采购的一方又是市场参与者,其采购行为和我们每个家庭消费一样,既追求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又受到资金预算的约束,因此,政府采购的导向也是“物有所值”,以合理的支出买到符合使用标准的好产品、好服务。这一导向,其实也是一种倾向,但这样的倾向是合理倾向。
比如,就评审方法来讲,最低评标价法其实就是倾向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综合评分法就是倾向于“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采购人对每种评审因素,如价格、人员能力、业绩等不同偏好,都属于倾向性。
区分合理的采购倾向和不合理的采购倾向,主要把握好一点,就是看这个需求的出发点是否正确,提出的需求是否为了更好地达到采购目的,且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界限范围。
哪些采购倾向是值得鼓励的?
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是好事。这代表采购人已经了解了自己的需求,并有了自己初步的意向。这比起一些采购人不想花功夫研究需求,糊里糊涂地买产品或服务要好。一些采购人因为怕踩“红线”,完全不提自己的需求,或在需求把握时出现偏差,结果,采购回来的产品或服务满足不了单位使用需求,反而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同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职责。从这一角度来说,采购人要肩负起自已的采购责任,合理、合法、合规地提出采购需求。此外,一些需求踩“红线”也与文字表述不规范有关,以前述采购人张先生“要求服务机构位于成都”的需求为例,如换作“要求服务机构1小时到达现场”,这种表述也是在偷换概念,也是不合理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规定禁止的是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此外,全国各地财政主管部门也纷纷出台负面清单,如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要求避免出现清单中的类似问题。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在政府采购各环节中的禁止行为以清单形式列明,便于各方当事人对照自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红线”不能踩,但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对法律法规及负面清单均未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条件,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合理设置。
从正确的立场出发,深入研究、准确把握自己的采购需求,客观合理地设置采购需求,从而提高采购效益和采购效率,在政府采购中都是值得鼓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