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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8 16:02:00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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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67.处理好质疑项目的后续工作

参照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8.协助处理好政府采购投诉与举报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据此应协助做好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