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3 08:32:00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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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53.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指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应注意,这应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
54.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同样,这应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
55.不得通过样品检测和考察供应商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磋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还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