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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26 17:15:00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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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51.在法定期限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另外,87号令第六十八条、74号令第三十六条和《磋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

52.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并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询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87号令第六十九条 、74号令第十八条、《磋商办法》第二十九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