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3 09:35:00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十六
【点击量: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39.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对此,87号令第四十五条还细化了评标工作的具体内容,如,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宣布评标纪律;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等等。
40.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应严格保密,87号令第六十六条、74号令第六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均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