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7 16:41:00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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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22.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87号令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23.提供招标、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的提供有一定的时限要求,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提供时间也有差别。具体可参见《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磋商办法》第十条以及87号令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
24.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售卖招标文件
87号令第二十四条明确,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磋商办法》第十条指出,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