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0 16:30:00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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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19.负责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具体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可参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87号令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磋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20.不得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系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7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磋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均明令禁止。
21.公告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实施条例》第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